沈阳农业大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3-02-0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学校对学生评价的重要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效果、反映教学质量的主要方法。为了更好地落实教育部“严格考试要求、严格考场纪律、严格评分标准”的精神和原则,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工作,保证考试质量,增加考试信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课程考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全面系统地学习、巩固和掌握所学课程的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基本技能;考核评价学生对所学知识、方法、技能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及其应用能力;检查总体教学效果。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院两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一)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校长任组长,成员主要由教务处、学生处、教学督导组和各院(部)的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检查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等工作。院(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主任)任组长,在考试工作中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组成人员可由院(部)自行决定。主要是负责本院(部)考试工作的组织、安排、检查、总结等工作。

(二)教务处考务学籍科负责课程考核改革、试题库建设和各类考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三)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试工作检查组,负责对全校各类考试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和评比,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章 推行教考分离考试制度

第四条 学校建立课程试题(卷)库,根据学科和课程特点,逐步实行教考分离制度。课程考试时,学校可以从试题库中随机抽题进行考试,阅卷应采用统一、集中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试题(卷)库建立在教务处。制订相关的保密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试题(卷)库在使用过程中要不断补充、更新与完善。

第六条 多名教师承担的相同课程要在同一时间考试,实行统一的考试方法,统一命题、统一阅卷。

第三章 考核模式与考试方法

第七条 考核方式分考试、考查两种。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经考核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按百分制计算),或及格以上(含及格,按五级记分制计算),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所有期末考试要列入考试日程表执行,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

第八条 必修课原则上要求进行闭卷考试,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开卷考试的必修课程,须向学校提出申请。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填写沈阳农业大学课程开卷考试申请表(可在教务处网页下载),经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限修课和选修课可以进行开卷考试也可以进行闭卷考试,采取开卷考试不需向学校申请和备案,考试形式应在开学初由任课教师告知学生。

第九条 考核成绩评分,兼顾学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对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均按独立一门课程计算学分。考查课程在期末考试前结束。考查课程由平时作业、小测验、实验报告、课程总结等给出成绩。

第十条 学校提倡各教学单位进行考试方式、方法的改革,提倡多元化的考试评价方法,探索建立科学评判学生学业成绩的评价体系,采用多种考试方法相结合、平时与期末相结合、分阶段、多方面进行的考试成绩评定模式。考试除采用闭卷、开卷等传统的方式、方法外,鼓励采用上机考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单元测验、期中测验、案例分析、实验操作、技术技能演示、课堂辩论、专题研讨、情境模拟、团队作业等多种考核形式。

第十一条 改革考试方法的申请与办理

(一)所有改革考试方式的课程应在每学期开课前填写《改革课程考核申请表》,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将考核办法提前向学生公布。

(二)经审核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则可按改革方案进行,增加的教学工作量可区别不同情况按该课程计划学时的5%-15%计算。增加工作量的具体比例,由教务处和人事处组织有关人员对课程的考试改革方案评审后确定。

(三)课程考核改革进行后,必须接受各级考试领导小组、检查小组和专家组的检查和评价。经评价连续二次达到良好及以上者,以后则不必再提交考试改革申请。

第四章 考试命题

第十二条 考试命题应根据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同一教学对象的相同课程要统一命题。命题教师必须填写《沈阳农业大学本科课程考试命题审批表》,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方能作为考试试题。

第十三条 恰当掌握考试难度。在一份试卷中,不同难度试题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比较容易的占30%;中等难度的占50%;比较难的占20%。通过考试,既能测试出学生是否达到教学目标的要求,又能使成绩分布合理。

第十四条 试题的覆盖面要宽,要注重对教学大纲中规定内容的考核。既要考核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掌握,更要有理论联系实际的综合性试题,重点考核学生的知识综合应用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开卷考试命题的指导思想是重点体现利用学科所学原理、观点,去分析、说明、解决现实社会中的重点问题和热点问题,着重对学生运用能力的考查,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一)考重点,不考偏题,试题要覆盖本课程主要内容。

(二)题型较为丰富。

(三)客观题所占比例少,分值不超过20%。主观题的分值在试题中所占比例不少于80%,试题答案不能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要过学生归纳、总结、加工才能给出,有利于考察学生的知识面和创新能力,避免简单化。题型可从辨析题、计算题、问答题、案例题、材料题、论述题等几种类型中选择。

第十六条 无论闭卷或开卷考试,每门课程都要同时出AB卷两套试题,并分别拟出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课程的AB卷以及前后连续两次的考试试题的重复率不超过20%。试卷开印前,学校从卷中随机抽取一份用于考试,另一份密封备用。

第十七条 论文、设计或作品方式考试的命题要求

实行提交论文、设计或作品方式考核的课程,可采用统一命题、统一选题或任意选题等方式进行。统一命题即统一命制一定数量的题目,要求学生进行所有题目的撰写;统一选题即统一命制一定数量的题目,要求学生在提供的题目范围内选题进行撰写;任意选题即学生任意选择与该课程内容相关的题目进行撰写。

采用任一方式,其题目均须符合本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命题基本涵盖课程内容的主要方面,设计科学、合理,有利于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进行训练。提交的论文、设计或作品内容必须与该课程内容相关。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掌握好教学过程和出题质量,要求各门课程的总成绩在不及格与满分的范围内基本符合正态分布。

第十九条 统一命题的课程,应成立课程命题小组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命题,不具备成立命题小组的课程,可由院系指定有经验的教师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命题。

第二十条 我校教师编辑试卷必须采用学校统一的模版格式。命题人必须严格按照“沈阳农业大学专用试卷纸(B4题笺和非题签两种形式)”格式编辑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必须统一用沈阳农业大学考试答案及评分标准专用纸格式编辑。(模版均可在教务处网页下载)。以课程论文或作业进行考核的课程,课程论文或作业均采用A4纸书写或打印。

第二十一条 期末考试笔试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上机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考试形式特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需报教务处备案。考试时间要在考试日程表中公布。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不得给学生圈重点、划范围,对学生提出摸底、揣摩试题内容的要求和提问都应拒绝回答。任何人员都不能在考试前以任何方式泄露与考题有关的任何内容。

第五章 试卷编辑

第二十三条 我校统一的试卷编辑模版格式均可在教务处网页下载。B4题笺和非题签两种形式的模版,基本设置都已完成,均不需要再进行页面设置,教师只需在模版上填写考试基本信息后,直接编辑试题即可进行印刷。

第二十四条 试卷头部分应填写如下信息:

(一)开或闭卷;

(二)题页数;

(三)大题数;

(四)A卷或B卷;

(五)考试时间;

(六)学年学期;

(七)考试对象(包括年级、专业);

第二十五条 试题部分的格式要求:

(一)所有试题部分的字体都要求是宋体

(二)所有题目字号都为五号字(出题有特殊要求除外);

(三)课程名称必须写全称,课程号必须写准确,要求与教学计划完全一致;

(四)每个大题的题号后必须写明“×××题(共××分,每小题×分)。如果为填空题则改为每空×,其他同理;如果只有一道题,则括号内只需填写××

(五)正文标题分级及序号使用方法:

一、××××××××

1××××××××

(1)××××××××

第二十六条 以课程论文或作业进行考核的课程,课程论文或作业均采用A4纸书写或打印。

第六章 试卷印制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须在考试前五个工作日,将编辑好的AB两套试题的电子文档和命题审批表送至印刷室并登记,如因没有按规定时间送题印卷,导致考试不能按时进行,后果由教师承担。印刷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方表示试卷正式付印。不符合要求的试卷,印刷工作人员有权不予印刷。

第二十八条 试卷印好后由教务处密封保管。任课教师或所在教研室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天从印刷室将试卷取回,禁止学生取卷。

第二十九条 参与命题和取送试卷的教师必须做好试题保密工作,杜绝泄题事件发生,印刷室所封试卷,应在考场由监考教师当众拆封。

第七章 试卷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条 沈阳农业大学与考试有关的试题、试卷及一切载体均属保密材料,未经学校允许,不准外泄及私自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专门配备符合试卷保密要求的保密室、保密柜。保密室、保密柜专项用于存放印刷试卷和相关载体,不能另作它用。试卷及一切与考试有关的载体必须存放在保密室内,其它任何地方不得随意存放。保密室必须具备报警、防火、防水、防盗等功能,防盗门、防盗窗等安全保卫措施严密到位。

第三十二条 严格选配考务工作人员。考务工作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组织观念和保密意识,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保密安全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第三十三条 保密室必须有工作人员专职管理,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印刷工作区域及保密室,任何人员不得单独进入存有试卷的场所。

第三十四条 试卷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在考场当众拆封,考前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开拆启封。

第三十五条 凡命题及校对的教师和考务工作人员,严禁向亲朋好友、同事或亲属等交流、记载、传阅试题内容,泄漏有关信息,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命题人员命题工作结束后,命题过程中的草稿等文字材料,要集中销毁。

第三十六条 试题底稿(清样)送印时,由专人负责护送。试卷印刷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严守秘密,严格按照印刷保密工作程序完成本职工作。印刷人员要妥善保管试题底稿(清样)、印版、纸型、底片等物品。试卷印刷结束后,废用试卷及印刷底版要彻底清理、全部销毁。

第三十七条 严禁在试卷保密室内使用明火、吸烟。

第三十八条 凡本人或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教师、工作人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说明情况,主动回避命题、试卷印刷、分发、保管及其他与试卷有直接接触的工作。考试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回避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要严格履行试卷交接登记手续,试卷科目和数量必须现场点清,并填写试卷领取及发放清单。

第四十条 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试卷,任何人不准违规操作。试卷不准托人捎带,严禁携带试卷出入公共场所。领、送试卷时,不准在途中随意逗留或与无关人员接触,做到试卷不离人、人不离试卷。如遇意外情况(被盗、失落、损坏包装、内容外露等),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迅速采取得力措施妥善处理。

第四十一条 保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填写值班日志。

第四十二条 命题教师、考务及试卷保密工作人员不执行本工作规定,发生试题泄密、失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追究其直接责任。

第八章 学生考试资格认定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选课后未办理退课手续,未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视为旷考,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四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时听课(自修课程除外)、完成作业,方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学生缺课累计超过一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学生一学期中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达五分之一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者,或缺交作业三次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四十五条 在课程结束时,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完成作业及出勤情况,认定是否能够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不准参加考试的学生应在停课考试前,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本人。教师在网上录入成绩时,应对未参加考试学生作出记录,可在录入成绩时进行选择,取消考试资格选择“取消”;缺考、旷考、缓考(由学校认定,有缓考申请单)、考试违纪作弊等情况,都要在网上选择相应选项,进行说明。


第九章 考试的组织

第四十六条 教学计划中所有的必修课、限修课、选修课和必须取得成绩、学分的其它有关教学实践环节,均要组织考核,课程考核分考查和考试两种。

第四十七条 以试卷方式考核的课程,由教务处在学期末统一排出考表,各课程按照考表安排组织考试。由学院自行组织的其他考试,须向教务处提出考试申请。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所有教职工都有监考的义务。监考人员的指派原则上由开课院(部)安排,开课院(部)不足部分,需在考试前一周,将情况报至教务处,由考务学籍科协调学生所在院(部)补充,监考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要认真安排落实监考人员,安排认真负责的教师进行监考工作,加强对监考人员的指导培训。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沈阳农业大学考场规则》开展监考工作,并严格遵守《沈阳农业大学监考人员守则》,如有违反,将按《考试工作人员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条 各教学单位要对学风建设和考试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常抓不懈,采用多种方式加强思想教育工作。考试前对教工及学生集中进行考前动员及正面的宣传教育,宣讲、学习学校的管理规定,对学生要着重加强诚信教育和考试纪律教育,对监考教师要加强责任心教育,营造严肃的考试氛围,减少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 学校将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加强考纪、学风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教务处在考试期间要及时发布考试工作通报,向全校通报考试工作进展情况,交流考试管理工作经验,通报批评考试中的各种违纪、作弊现象,以达到惩前毖后、促进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的目的。

第五十二条 期末考试期间,实行校、院两级巡视工作制度。各学院在考试过程中要组织巡视检查,分工到人,责任明确,应充分发挥辅导员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组织管理作用,将辅导员作为监考、巡考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随选课时实际选择的课程班进行期末考试。学生选择了其他学院(部)课程班一起上课的,必须主动向教师咨询考试安排,以免错过考试。

第十章 考场规则

第五十四条 我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所有考试必须持本人校园一卡通或学生证,其他证件无效,否则一律不允许其参加考试。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在考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编排座号入坐,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考试三十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

第五十六条 学生进入考场时除教师指定的工具书和必备的文具外,严禁携带手机、无线耳机、对讲机、电子词典等电子设备,如已携带,必须关机存放于讲台、窗台等监考教师指定地点,如在考试过程中一经发现,无论何种原因都以违纪作弊处理。不得将书包、书、笔记本、杂志、纸张(包括空白纸)等与考试无关物品放在座位或书桌上,必须存放于指定地点,严禁用自己携带的草稿纸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发现考生带有涉及考试内容的物品,无论是否抄袭,一律以作弊论处。

第五十七条 学生必须在考试开始前在试卷指定区域,写清本人基本信息,如年级、专业、学号、姓名,并接受监考教师检查以及证件核对。因试卷没填写专业、年级、姓名而得不到成绩,由学生本人负责。学生答卷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之处可以提出询问(学生应先举手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做任何解释,学生答卷丢题责任自负。

第五十九条 学生考试时间内不准离开自己座位,不准向他人借任何物品,因特殊原因需要暂时离开考场时,必须先由监考教师批准,并有监考教师陪同。

第六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准有交头接耳、相互暗示、窃看、夹带小抄和其他作弊行为。考试时,若有人要求或强迫为其提供作弊条件,考生必须坚决拒绝,并立即向监考教师报告,否则,不论是否出于自愿为他人提供了作弊条件,均按伙同作弊处理。对违纪、作弊学生的纪律处分按《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处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考场内外要保持肃静,交卷后应立即退出考场,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或互对答案,未参加本课程考试的学生不得进入正在考试的考场,如不听监考人员的阻止而闯入考场者,要予以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开卷考试,只允许看书、自己的笔记本等有关参考材料,不允许携带复印、打印材料,不准相互研究、抄袭。口试抽签以一次为准,不得要求更换。

第六十三条 监考教师一经宣布考试结束,考生必须立即停笔,按监考人员要求交卷,待监考教师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方能退出考场。拖延交卷者,监考人员有权将其试卷作废。

第六十四条 学生无故缺考,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学生因病或有极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必须在考前提出申请,因病缓考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诊断书,经学院教务员审核,院教学院长同意签字后到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事假不予批准。缺考、旷考者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考场必须绝对服从监考及巡考教师的管理。对不服从监考人员正当管理、对监考人员有言语侮辱或肢体冲撞者,监考人员有权立即停止其考试,宣布试卷作废,上报考务管理部门,学校将按《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从重处理。

第十一章 监考人员守则

第六十六条 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沈阳农业大学考场规则》,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认真负责地做好监考工作,维持考场秩序,有权对考试违纪作弊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教育,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第六十七条 监考人员一经安排后,不允许私自调换,如果所监考考场有亲属参加考试,则应遵守回避原则,提前与学院或教务处沟通进行调换。

第六十八条 监考人员领取考试材料后,同一考场两名监考人员应共同持考试材料直接进入考场,不允许到其他地点逗留或办理其他事情。考试开始后,不允许私自离开考场。

第六十九条 监考人员必须佩戴好监考标志,在考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如发生监考迟到、忘记监考、记错地点,或由于其他原因而使考试发生延误等情况,学校将按照《沈阳农业大学考试工作人员违纪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后,要按照考生名单引导考生进入考场,按照考场记录单上的要求安排座位,要求学生必须在排定的指定座位入坐,要求学生将考试证或学生证放在靠近过道的外侧桌角。要禁止非本考场学生、非监考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第七十一条 监考人员要向考生认真宣读考场规则和纪律,要求考生严禁携带手机、无线耳机、对讲机、电子词典等电子设备,如已携带,必须关机存放于讲台、窗台等监考教师指定地点,违反者无论何种原因都以违纪作弊处理。要求学生不得将书包、书、笔记本、杂志、纸张(包括空白纸)等与考试无关物品放在座位或书桌上,必须存放于指定地点,严禁学生携带草稿纸参加考试。

第七十二条 考试前十分钟,监考人员在考场当众拆封试卷袋,认真检查试卷是否与应考科目相符,份数是否准确,清点考场人数后,将对应的试卷发给学生,避免发丢试卷。

第七十三条 试卷下发后,监考人员应立即要求学生检查试卷页数是否完整、是否有印刷不清之处,要求学生必须用签字笔或钢笔将自己的姓名、学号、专业班级准确、清楚的写在试卷规定的位置,防止发生串卷行为。

第七十四条 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再一次检查每个考生的考试证、学生证,检查证件上的照片与考生是否相符,发现问题立即向教务处考务学籍科报告。检查考生有无夹带不合规定之物,是否按规定位置就座,对未达到要求者应立即纠正,对不听指挥者,应终止其答卷,直到达到要求为止。

第七十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应有一位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巡视,另一位监考人员注视全场,防止学生作弊。

第七十六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管理考场纪律,对轻微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监考教师应对其发出提示或警告,对不听提示或警告者,应立即停止其考试,收缴试卷和违纪、作弊证据,责令其填写违纪、作弊事实书面材料后退出考场,考试后上报教务处。监考人员若发现学生有替考、互换试卷、传递纸条、抄袭小抄、抄袭他人试卷等严重作弊行为时,应立即收缴试卷和作弊证据,责令其填写违纪、作弊事实书面材料并退出考场,考试后上报教务处。考场发生上述严重作弊行为时,监考人员也可立即通知教务处考务管理人员到考场处理。

第七十七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准在监考时看书、杂志、报纸等,不准在监考时谈笑、聊天,不准擅离职守,手机要关机,若因监考人员不负责任致使学生得以作弊,被巡考人员发现,在处分学生的同时,要追究监考人员的责任。严禁监考人员自身存在舞弊行为,若发生监考人员组织、协同、协助或放纵作弊行为,将从重处理。

第七十八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详细记载实际考试人数、缺考人数和违纪人数,并记录缺考、违纪学生的学号、姓名、专业、年级信息。如有责令考试作弊、违纪学生退场、强行收卷造成试卷损坏或因学生拖延交卷造成试卷作废等情况时,应详细填写具体情况,必要时另附详细报告。考场纪录单要由监考教师签字,需要处理违纪、作弊的,考试结束后应将相关材料及时上报教务处。

第七十九条 不允许提前交卷的考试,考试结束时,应有一名监考人员注视全场维持纪律,另一名监考人员收卷,待试卷收齐并清点无误后,方允许学生离场,防止学生将试卷带出考场。其他课程考试,考试结束前5分钟,不再允许学生提前交卷,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统一收取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允许学生离场。

第八十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立即将试卷送至指定地点密封,不允许在其他地点逗留。

第八十一条 监考人员要爱护、关心考生。发现学生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通知考场外的工作人员,及时送考生到医院治疗。

第八十二条 考试期间,学校将派巡考人员深入考场监督、检查、协调监考工作,监考人员要服从巡考人员的指挥。

第八十三条 监考人员发生渎职、违规行为,将按照《沈阳农业大学考试工作人员违纪处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试卷的评阅

第八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由教研室主任组织本教研室考试的阅卷工作。

第八十五条 同一门课程有两名以上任课教师同时开设时,要采用集体阅卷方式。实行统考的课程,必须采用密封学生姓名、学号,集体阅卷,流水作业,最后合成分数的方式进行。

第八十六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评卷工作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得将试卷带回家或其他非工作地点评阅。统一命题的公共课必须组织流水阅卷。要做到准确、公正,防止出现错评、漏评现象。试卷评完,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分,对于漏报的成绩,教师须带试卷到教务处登记补报;对于错报的成绩,教师须填写沈阳农业大学学生成绩变更申请审批表,由教研室主任及教学院长签字后,带试卷到教务处,进行成绩更正。教师在阅卷过程中出现漏登成绩、错判试卷等问题被学生提出查卷后认定属实的,要按照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十七条 试卷评阅要及时。阅卷工作必须在考试结束一周内完成,并将成绩录入到综合教务系统,供学生网上查询。在确认状态下,从综合教务系统打印二份纸质成绩单,由任课教师签名后,一份装订在试卷封面存档,一份交学校教务处存档。

第八十八条 具体的评阅要求:试卷评阅过程中要标识统一,记分方式、阅卷教师签名等环节都要规范。

(一)评卷用笔。教师阅卷一律用红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中性笔批阅,批阅标记要清晰,字迹要工整。

(二)评阅标记。试卷的评阅,每一道题都应有批阅标记,答题全部正确的只需打对号();答题全错的划叉(×),并在叉的右侧标出所减分数(减号加分数,如:—3);有部分错误的,出错的内容下应划波浪线(﹏),并在右侧标出所减分数;答题不全的在题尾处划横线(),并在右侧标出所减分数。

(三)得分标记。选择题、填空题和判断题的每小题题头不打小分,直接在大题题头左侧的得分框内打本大题总分;概念题、问答题、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等如有若干小题构成,则每小题的题头左侧应有小分(分数加下划线,如5),大题头左侧的得分框内打本大题总分。得分只写数值,数值前不加“+”

(四)记分。每大题的得分及试卷总分均需填写在试卷最上方的记分栏中,并填写批阅人和审核人姓名,总分的核算要准确无误。试卷评阅完毕后,由教研室主任组织试卷的复核,复核人要签字确认。

(五)评阅要求。试卷上不允许有更改分数的现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更改,需在更改的地方加盖阅卷教师的名章或签字。试卷评阅过程中不得将装订好的试卷拆开,阅卷教师要保证审阅试卷不能损坏和丢失。

第十三章 成绩记载要求

第八十九条 每门课程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成绩单,并归入该学生学籍档案。各课程补考、重修的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实际取得学分的时间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并注明补、重修字样。在评价学生某学期、某学年或全学程学习质量时,补考、重修成绩无论分数超出60分多少均按60分计。

第九十条 课程成绩记分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或百分制记分。

第九十一条 教师在综合教务系统中录入成绩,必须先进行系数设定,包括平时成绩系数和期末成绩系数,以确定每部分成绩所占总分的比例,否则不能生成最终总成绩。

第九十二条 要认真进行试卷分析。评分结束后,教师要对学生成绩进行分析,从综合教务系统进入,成绩提交后点击总成绩分析进行打印。

第九十三条 个别学生认为成绩出入较大,在考试成绩公布后至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可填写《沈阳农业大学试卷复查申请表》,向教务处申请复查,经教务处审核批准,由教务处负责人会同教研室主任一起查卷,检查各题分数之和是否与成绩单分数相同,然后写出证明,双方签字后,由相关责任人给出明确答复。错过时间将视为放弃复查资格。

第十四章 补考、缓考、重修及免试制度

第九十四条 补考与重修

学校设立补考与重修制度。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一次免费补考,补考不及格或未参加补考者,经申请可在毕业前随各学期相同课程进行重修,重修课程按照学校学分制收费标准的70%进行收费。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所修课程不及格不予补考。

第九十五条 缓考

学校允许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的学生缓考。学生申请缓考,必须持本人的申请书和学校医院的诊断书或其他特殊资料,并由所在学院教学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学校教务处批准。经批准同意缓考的课程可以参加下学期开学第一周的补考,其成绩按正常考核对待。因病申请缓考课程总量不得超过该学期所学课程的四分之三,否则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申请缓考未被批准且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旷考学生不再有补考资格。

第九十六条 凡含有实验与实践教学内容的课程,其实验与实践部分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九十七条 免试

(一)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体育比赛、科技竞赛等)的学生,如比赛时间与考试时间相同而不能参加考试(比赛时间在考试时间前后两周内),可申请免试部分课程,学生申请免试某门课程,由参赛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报教务处审批。每学期申请免试的课程不得超过二门,免试课程成绩按70分记载。其他冲突的课程可申请办理缓考。

(二)凡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达到满分的60%分数者,可免于学校的外语水平考试。

(三)凡参加全国高校计算机二级考试合格者,可免于学校的计算机水平考试。

第十五章 考试材料的收集和整理规范

第九十八条 凡每学期组织了考试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限修课和选修课),无论是考试还是考查都必须按要求做好考试资料的收集、装订和保管工作。

第九十九条 教学秘书直接负责院(部)内试卷的收集、整理等管理工作。

第一零零条 考试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装订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在新学期开学前完成。考试资料收集后必须以教学班为单位装订成册。

第一零一条 课程试卷及相关材料装订的顺序和基本要求如下:

(一)试卷封面:由教务处统一印制(到教务处领取),学院负责填写空白处的内容;

(二)试卷分析表:提交成绩后在页面直接点击总成绩分析进行打印,A4格式;

(三)学生成绩单:要求信息完整,签字手续齐全,A4格式;

(四)考场记录单:可在教务处网页下载(A4格式),要求基本信息和签字手续齐全;

(五)命题审批表:可在教务处网页下载(A4格式),必须有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

(六)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用答案及评分标准专用纸编辑、打印,可在教务处网页下载(A4格式);

(七)其他资料(如考试违纪资料及证据、特殊情况的记载等,如有必须是A4格式)

(八)空白试卷;

(九)学生答题试卷。

第一零二条 课程设计(论文)、口试(原始资料)需要将材料装袋,试卷袋由教务处统一印制(到教务处领取),每教学班一袋。材料包括:

(一)试卷分析表;

(二)学生成绩单;

(三)原始资料(论文、口试试题、作业等,按照学生成绩单的顺序排列,以课程论文或作业进行考核的课程,课程论文或作业均采用A4纸书写或打印,左侧竖装)

第一零三条 计算机考试(按语言和年级装袋)试卷袋由教务处统一印制(到教务处领取),每教学班一袋。材料包括:

(一)成绩分析表(A4格式);

(二)学生成绩单(A4格式);

(三)考场记录单(A4格式);

(四)命题审批表(A4格式,可复印件);

(五)其他资料(A4格式);

(六)考试数据光盘。

第一零四条 试卷保存期限

留存在各院部的各类课程考试试卷及学生考试答卷,均由院部保管至学生毕业后一年,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六章 其他

第一零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之规定及造成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教师及工作人员将按《沈阳农业大学关于教学差错、教学事故处理的暂行规定》和《沈阳农业大学考试工作人员违纪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零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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