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农业大学教研室工作细则

作者: 时间:2023-02-01 点击数:

为了加强教研室建设,充分发挥教研室的职能作用,使教研室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教研室是组织、领导和管理教学、负责师资队伍建设和校内外教学基地建设等项工作的基层组织。

第二条 教研室按学科性质相近和便于科学管理的原则组成,并隶属于有关学院(教学部)领导。

第三条 教研室的组建、撤销和合并,需由院(部)申报,教务处审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条 教研室一般应由5名以上教师组成,并具有有较为合理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和知识结构。根据工作需要,教研室可下设教学小组或课程组。

第五条 教研室设主任1人,超过11名教师的教研室或根据教研室特殊需要,还可设副主任1人。教学组或课程组可设组长1人,在教研室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教研室实行室主任负责制,在院长(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教研室的职能

第七条 负责组织实施教学计划中应承担的各项教学任务。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各个教学环节(如备课、实验课、习题课、辅导答疑、考试、考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的改革工作,负责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

第八条 负责教学文件、教学资料的建设。对各个教学环节要提出具体的教学要求,制订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日历等教学过程控制、质量控制规范;编写课程实验、实习、课程论文或课程设计指导书;建设与管理各门课程的套题或试题库;改革教学手段,制作教学挂图、模型、电教软件等教学资料。

第九条 组织教材建设。注意不断更新教材内容,组织力量编写参考资料或补充讲义。必要时,组织编写教材。

第十条 组织教师业务学习,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在紧密结合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实际的基础上,开展教学研究和改革,每学年、学期初制定教学研究和改革计划,并组织实施;年末、学期末进行总结。

第十一条 负责研究生授课、开题报告和预答辩工作。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研室,负责落实课程,检查授课质量;有研究生培养任务的教研室,负责研究生的预答辩。协助学位分委员会进行导师遴选、研究生复试、研究生中期考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根据教学工作、课程建设的需要,并结合学科发展,组织制定教研室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教师个人培养提高规划,按照定方向、定任务、定措施、定检查办法的原则,制定教研室和个人的年度实施计划。落实青年教师导师制,责成导师对青年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工作和学习提高全面负责,帮助青年教师健康成长。

第十三条 负责所属课程实验课和教学实验、实习基地的建设工作。每学期初提出教学实验计划、使用仪器设备和消耗品计划,协助实验室进行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教研室的教学档案、师资培养档案、教研室各种会议记录、总结材料、规章制度和人员的考核材料等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教师开展社会服务。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教师开展社会服务。

第十六条 负责本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本室人员开展政治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第十七条 按校、学院(部)有关规定,做好对教师和其他人员的平时及阶段性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教研室工作制度

1.会议制度:教研室每两周至少开一次教学研究活动会,学习教育理论,研究教学问题。定期开好教研室室务会议,讨论处理教研室工作中需要集体解决的问题。

2.听课制度:教研室主任、副主任、课程组长要深入课堂听课,平均每两周一次,及时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提出改革意见,也要组织教师集体听课和相互听课,进行观摩教学,要经常化、制度化。

3.教学质量检查制度:除平时抽查外,还应定期组织教学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中老年教师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日历、讲稿教案、辅导记录、学生作业本、实验实习报告、论文、设计、试卷等进行集中检查或相互检查,并收集学生反映意见,对每一教学环节质量做出分析与评价,提出改革意见和措施,按教学要求,确保教学质量。

4.教师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开学前,教研室应有工作计划,对教学及教学改革等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年度结束时,教研室应召开教师工作考核汇报会,由教师介绍年度工作情况,提交工作成绩(成果)实物,填好教师年度考核登记表。教研室正、副主任根据平时考查了解的情况,参照教师本人汇报,认真审核教师年度考核登记表,报所在学院(部),经学院(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师资科,归入教师业务考核档案。

5.考勤制度:教研室要经常检查教师的在岗情况和执行课程进度计划情况,严格履行学校规定的请假制度。

6.教学档案工作制度:执行学校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平时注重收集、积累、整理应归档的资料,做好档案保存、管理工作。设教研室会议记录,由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填写,记载教研室的重要工作,记录教研室会议的内容。会议记录学期末交院(部)存档,作为教研室及其主任的考核依据。

三、教研室主任的条件及任命

第十九条 教研室主任的条件

1.能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事业心强,办事公正,作风正派;

2.对本学科有较深的造诣,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其中主任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副主任应具备讲师以上职称;

3.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工作能力,能团结绝大多数人发挥集体作用。

第二十条 教研室主任实行聘任制。正、副主任的人选要在广泛征求教研室人员意见基础上,经考核后由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决定,由院长(主任)聘任,报校教务处审核,人事处备案、公布。教研室正副主任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四、教研室主任的职责和权力

第二十一条 教研室主任主要职责

1.领导本教研室的全部教学、科研和师资培训工作,并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

2.负责制定本教研室工作计划,组织制定(修订)教学大纲,编制教学日历,选用或组织编写教材及课程考核命题等。

3.组织本教研室的教学研究与改革,负责课程建设工作,审核教师授课计划,审阅讲稿、检查实验、实习工作,并经常听课,指导本教研室教学,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掌握和控制教学进度。

4.检查教研室成员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按照青年教师开课必备条件,履行开课程序,检查教学文件是否齐全等。

5.协助实验室主任或有关人员,制定本教研室承担课程部分的实验室建设和购置仪器设备计划。

6.关心本室成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的提高,协同学科做好学科梯队建设,做好教师的工作考核、晋职、晋级工作。

7.定期向院(部)汇报本室的工作情况和完成任务情况,有重大问题时与院(部)协同解决。每学期和学年要向院(部)提交一份教研室工作总结。

8.组织领导本室人员完成院(部)领导布置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的权力

1.有权按学校批准的编制数,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院(部)和学校审定;有权提出解聘拒不接受教学任务和不适合本室工作的人员名单,报院(部)和学校批准。

2.有权决定本室成员的工作任务安排;有权推荐和建议本室成员的进修提高、晋职、晋级和奖惩。

3.有权了解和监督院(部)教学经费的使用;有权调节和使用下达到教研室的各项教学经费。

4.有权调阅教师讲稿(教案)、抽查作业(实验、实习报告)批改、辅导答疑、实验实习指导到岗等工作情况,如发现有严重不符合教学要求者,可直接提请院(部)通报批评。

5.在任职期间有权享有学校规定的岗位补贴或减免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教研室主任因事因病等情况不在岗位,教研室副主任行使主任职责与权力。

五、教研室工作的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定期对教研室进行评估,对优秀教研室要给予表彰,对较差者要予以批评。评估结果作为评选先进教研室和考核教研室主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校、院(部)领导定期召开教研室主任座谈会,听取意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同时作为评选先进教研室和教研室主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院(部)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教研室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沈阳农业大学教研室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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